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