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
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未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未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