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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