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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