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