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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