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