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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