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