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公共宣传平台上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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