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水费缴纳、催缴等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