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或者差别化价格制度。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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