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收到供水企业发出的水费催缴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