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三)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四)绕越贸易结算水表用水;
(五)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
(六)人为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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