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消防部门通报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供水企业通报公共消火栓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等信息。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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