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
(二)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违规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
(二)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违规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