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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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
第四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崇文尚德,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六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
第七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
第八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积水路...
第九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
第十三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
第十四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五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公民文明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信息共...
第十六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工...
第十七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
第十九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