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六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车站、机场、医院、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设置双层扶手,满足特殊人群使用需求。酒店、餐馆等公共消费场所应当设置儿童座椅,方便儿童就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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