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