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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