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