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