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有权告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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