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公民文明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