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等形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等形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