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二)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违规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四)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五)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等;
(七)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损害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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