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崇文尚德,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