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扔烟蒂、乱吐口香糖;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木、乱摘果实;
(四)违规投放和处置垃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六)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区域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洗涤、游泳、捕鱼等;
(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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