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违规变道、鸣笛、使用远光灯、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规并排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车,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妨碍他人乘坐,影响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时不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翻越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强行服务;
(九)其他损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违规变道、鸣笛、使用远光灯、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规并排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车,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妨碍他人乘坐,影响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时不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翻越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强行服务;
(九)其他损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