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十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十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慈善公益;
(二)扶贫济困;
(三)志愿服务;
(四)见义勇为;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应予鼓励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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