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十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十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慈善公益;
(二)扶贫济困;
(三)志愿服务;
(四)见义勇为;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应予鼓励的行为。
(一)慈善公益;
(二)扶贫济困;
(三)志愿服务;
(四)见义勇为;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应予鼓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