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