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