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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