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者,以及蓄滞洪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受灾者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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