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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