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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