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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