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