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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