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