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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