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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