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