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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