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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