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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