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