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