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