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