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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